一、专家及论证程序: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专家选择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