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合格证包含内容

1、产品的型号和名称

2、产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3、执行产品标准号

4、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

5、产品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检验员代号)

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一方面是要求生产者要保证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是为了让用户、消费者辨明产品的质量。

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

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由本厂的检验部门出具制定,由产品质量监督技术局来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合格标识。

因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是哪个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发放的,而是生产企业自行制作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3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章。

扩展资料:一、申请产品合格证流程

1、准备好申请合格证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2、生产企业向所在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提交资料,领取填写申请表

3、提交资料后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审核审查资料

4、将产品样品交至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5、检验结果上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待审核结果

二、申请产品合格证资料

产品合格证申请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5、检验人员上岗证

6、执行的产品标准文本

7、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提供企业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

8、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可申请表》

9、填报《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情况表》

10、填报《负责生产出厂质量检验工作人员情况表》

三、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的商品

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的商品,一经查处,先行查封或是扣押,之后提请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或认定是否属于限其使用或是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属于以上情形的就没收并处罚款;

不属于的就责令改正。请参考修正后的最新“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